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(试行)


发布时间:2017-10-13 02:28:33 点击量:986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、专科专业(以下简称专业)的设置与管理,规范专业设置程序,深化教育改革、提高办学层次、体现办学特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》的相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、调整,以及相关的备案、审批等管理工作,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 我校设置和调整专业,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适应知识创新、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,更好地满足产业发展对专门人才资源的需求。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,符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,以利于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,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。

第二章 专业目录

第四条 教育部制定和发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(专科)专业目录》,以下简称《专业目录》。

第五条 我校设置专业,必须与《专业目录》规定的专业划分、名称及所属门类保持一致。同时符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专业设置、调整的各项具体要求。

第六条 《专业目录》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。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、社会需求相对稳定、布点数量相对较多、继承性较好的专业。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,在专业代码后加“T”表示。

第三章 专业设置

第七条 我校专业设置管理由学院教务处归口管理,以系为单位统一申报。

第八条 我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申报审批制度。原则上每年6月份实施本科专业设置,9月份实施专科专业设置。教务处负责管理、协调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。

第九条 我校专业设置必须在加强原有专业建设和改造的基础上进行,并严格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,原则上全校每年新设本科、专科专业都不得超过3个。

第十条 各系在考虑设置新专业时,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  (一)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;

  (二)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;

  (三)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;

  (四)有科学、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;

  (五)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;

(六)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、教学用房、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、实习基地等办学资源,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。

第十一条 我校专业设置工作按下面流程进行办理:

    (一)各系根据《专业目录》,填写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申请表》,并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提交给教务处进行汇总。未提交或超时提交的,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专业设置申请;

    (二)教务处将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申请表》汇总后,进行讨论、初审,并确定通过初审名单。

    (三)通过初审的待申报专业,由专业归属系负责组织撰写详细的专业设置申请书面材料(内容包括:学校基本情况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师基本情况、办学条件、申报优势等),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
    (四)教务处将申报材料汇总后,提交给学校教学指导委员,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研究、讨论、评议,并形成推荐名单和书面推荐理由。

    (五)教学指导委员会将推荐名单和书面推荐理由,提交学校院务会进行讨论,并确定最终申报专业。

    (六)教务处将确定后的最终申报专业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一周。

    (七)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专业,由教务处向四川省教育厅统一提交材料进行申报,并完成后续公函发送、材料备案和资料存档等相关工作。

第十二条 我校各系在进行专业设置时,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。审核发现材料作假的,或是材料提交不齐全的,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。

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

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校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,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,接受学校的委托,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开展研究、指导、评估等工作。

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施行任期制,原则上每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为5年。

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,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、学术水平高、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、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等原则进行认真遴选。

第十六条 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,由具有高级职称,或硕士以上学位的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人员组成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若干人、秘书长1人。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,副主任委员协助,秘书长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,委员所在部门应为委员提供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支持。  

第五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

第十八条 学校各系应高度重视新专业建设工作,不断完善自身专业结构,并定期开展专业自评工作。教务处将适时对各专业开展评估,评估不合格专业的归属系,原则上2年之内不得申报新专业。

第十九条 各系新设专业,在初次招生的连续两年内,须每年向学校提交该专业的建设情况报告,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。

第二十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,学校将组织开展对专业的评估。评估不合格的专业,将适当限制招生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、教学质量低下、就业率过低等情况,将责令专业归属系限期整改,情节严重的暂停招生,甚至予以取消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教务处

二〇一七年十月

附件1 申报专业基本表.docx

附件2 授课教师表.docx

附件3 核心课程表.docx

附件4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.docx

附件5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申请表.xlsx


地址: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   
蜀ICP备05005318号   
川公网安备51110202000072号